蓉中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蓉中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583执38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蓉中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梅山镇蓉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680864549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7)闽0583民初40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蓉中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50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5年11月3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83元、执行费人民币65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
1.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于2019年5月6日、2019年9月16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开设账户、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车辆、工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除名下银行账户累计有少量银行存款外查无其他财产登记信息。
2.上述银行存款不足以支付本案执行费、受理费,本案已对其账户进行冻结。
3.2019年6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同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4.2019年9月18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现申请执行人债权尚未实现。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闽0583民初404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并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