蓉中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蓉中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黄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583执57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蓉中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梅山镇蓉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680864549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黄风,男,197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8)闽0583民初99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黄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黄风立即向申请执行人蓉中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88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自2018年10月17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计收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责令被执行人黄风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00元、执行费人民币1120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
1、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于2019年8月13日、2019年9月19日先后对被执行人黄风的银行开设账户、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车辆、工商股权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黄风名下除少量银行存款外,无不动产及机动车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
2、上述银行存款已通过网络实施冻结,并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9997元,但该款尚不足缴纳本案案件执行费,故申请执行人未能受偿。
3、2019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黄风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同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黄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4、2019年9月2日作出决定对被执行人黄风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但因查无被执行人下落,至今未能实施。
5、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听取其意见。
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尚未实现。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对被执行人黄风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闽0583民初999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并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长城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