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京图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京著档案技术有限公司与浙江京图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5民初10895号之二

原告:杭州京著档案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西城纪商务中心5幢527室。

法定代表人:吴开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少峰,浙江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京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湖州街29号B707室。

法定代表人:向红青。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正强、易万,浙江律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京著档案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与被告浙江京图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京著档案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7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481元,合计3553元,由原告杭州京著档案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小林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徐 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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