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5民初10895号之二
原告:杭州京著档案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西城纪商务中心5幢527室。
法定代表人:吴开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少峰,浙江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京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湖州街29号B707室。
法定代表人:向红青。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正强、易万,浙江律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京著档案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与被告浙江京图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京著档案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7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481元,合计3553元,由原告杭州京著档案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小林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徐 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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