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5民初8559号之三
原告:杭州京著档案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西城纪商务中心5幢527室。
法定代表人:吴开明。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少峰,系浙江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中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富闲路9号银湖创新中心7号楼5层518室。
法定代表人:吴开明。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少峰,系浙江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京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湖州街29号B707室。
法定代表人:向红青。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易万,系浙江律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京著档案技术有限公司、杭州中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京图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京著档案技术有限公司、杭州中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京著档案技术有限公司、杭州中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京著档案技术有限公司、杭州中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525元,由原告杭州京著档案技术有限公司、杭州中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楼妙娥
人民陪审员 周 超
人民陪审员 张更泗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吴昊
代书 记员 朱凯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