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5民初2996号
原告:杭州中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38号1幢东部五层B632室。
法定代表人:*开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京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湖州街29号B707室。
法定代表人:*芳样。
案由: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中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京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中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戴珍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