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8民初13489号
原告: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负责人:王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一帆,男,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白云浙变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曾用名:卧龙电气集团浙江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胡德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红,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佳俊,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鼎鑫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
法定代表人:钱静。
原告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被告浙江白云浙变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江苏鼎鑫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原告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未在指定期间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杨凤新
人民陪审员
郭 焕
人民陪审员
陈萍芳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