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鼎鑫电气有限公司

河南省大方重型机器有限公司与江苏鼎鑫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28民初1414号
原告:河南省大方重型机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紫军,任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982390285。
住所:长垣县恼里工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欣,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鼎鑫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静,任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86348323E。
住所:海安开发区南阳工业集中区北海路。
原告河南省大方重型机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鼎鑫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河南省大方重型机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省大方重型机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省大方重型机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由河南省大方重型机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美荣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翟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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