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鼎鑫电气有限公司

***鑫电气有限公司、天津威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民终12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鑫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开发区南阳工业集中区北海路。
法定代表人:钱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原,黑龙江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威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东十道**。
法定代表人:原立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欢,黑龙江龙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鑫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鑫电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威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瀚电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9)黑0108民初15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鼎鑫电气公司于2013年5月5日将涉案两台变压器交付威瀚电气公司,至2016年10月开始发生故障,期间三年多时间,双方未就故障原因达成一致意见。原判决关于案涉变压器出现故障原因、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等基本事实不清,且举证责任分配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9)黑0108民初15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鑫电气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1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吴立辉
审判员  贾 楠
审判员  张 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宇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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