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鼎鑫电气有限公司

7530***鑫电气有限公司与江苏高泰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21民初7530号之一
原告:***鑫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开发区南阳工业集中区北海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86348323E。
法定代表人:钱静,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高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城北街道中能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67895510XD。
法定代表人:钱利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鑫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高泰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鑫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鑫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鑫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373元,减半收取8687元,由原告***鑫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于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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