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鼎鑫电气有限公司

江苏鼎鑫电气有限公司、河北国普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621民初6273号之一
原告:江苏鼎鑫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开发区南阳工业集中区北海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86348323E。
法定代表人:钱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河北国普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泊头市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1692099928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鼎鑫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国普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江苏鼎鑫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鼎鑫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鼎鑫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诉讼保全费1120元,共计2320元,由原告江苏鼎鑫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殷程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