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鼎鑫电气有限公司

江苏鼎鑫电气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漆包线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621民初1895号
原告:江苏鼎鑫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开发区南阳工业集中区北海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86348323E。
法定代表人:钱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再国,江苏慧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常州市武进漆包线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东洋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08649798。
法定代表人:董解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鼎鑫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武进漆包线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江苏鼎鑫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鼎鑫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鼎鑫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420元,由原告江苏鼎鑫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吴瑾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