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鼎鑫电气有限公司

某某鑫电气有限公司、天津中能聚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19民初20582号
原告:***鑫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海安开发区南阳工业集中区北海路1号。
法定代表人:钱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再国,江苏慧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军,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中能聚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国际物流区第三大街9号326号。
法定代表人:耿加祥,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鑫电气有限公司与天津中能聚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鑫电气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鑫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鑫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81.5元,由原告***鑫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劲柏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戎有方
书 记 员 张焱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