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越润建设有限公司

3358江苏越润建设有限公司与河南武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化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3民初3358号
原告:江苏越润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704004333G,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城东工业园区戴王公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建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茅经伟,江苏卓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武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CKDEXG,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明理路266号3号楼11层1110。
法定代表人:马东亚,董事长。
被告:陕西化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741252846C,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新桥北路2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成,董事长。
被告:江苏延长中燃化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MA1XAKMN69,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泰兴经济开发区福泰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达,董事长。
原告江苏越润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武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化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延长中燃化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越润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为40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刘世浩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