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越润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越润建设有限公司、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河失镇失迷巷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283执113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江苏越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
被执行人: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河失镇失迷巷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泰兴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越润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河失镇失迷巷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作出的(2021)苏1283民特89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河失镇失迷巷社区居民委员会所欠江苏越润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297698.34元,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河失镇失迷巷社区居民委员会保证于2022年1月25日前给付。如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河失镇失迷巷社区居民委员会未按期足额履行,江苏越润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就297698.34元中未履行部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1个。2022年6月1日,申请执行人到庭接受执行谈话称:“关于本案,我们已自行协商好了还款方案。”同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交和解执行协议一份,载明: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主张的工程款297698.34元,由法院从泰兴市河失镇失迷巷居股份经济合作社账户上划拨151365元(其中4365元用于扣缴执行费,147000元发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承诺于2023年12月30日前将余款150698.34元偿还完毕;若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则申请执行人有权以原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撤回执行申请,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所有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与法无悖,应予准许,故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今后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1283民特895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执行时效期限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蒋鹏飞
审 判 员 陈建忠
审 判 员 丰海东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唐伟成
书 记 员 朱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