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越润建设有限公司

河北雅迈贸易有限公司、江苏越润建设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03财保1230号
申请人:河北雅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沧县欣欣物流有限公司院内1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2MA7GDHNJ32。
法定代表人:刘国胜,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越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姚王镇戴王公路西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704004333G。
法定代表人:王建共,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张雪华,男,汉族,1967年5月5日出生,住江苏省泰兴市。
申请人河北雅迈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586710.794元予以冻结。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沧州市正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越润建设有限公司、张雪华名下银行
存款2586710.794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家琳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