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越润建设有限公司

河北雅迈贸易有限公司、江苏越润建设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03财保1230号之一
申请人:河北雅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沧县欣欣物流有限公司院内1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2MA7GDHNJ32。
法定代表人:刘国胜,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越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姚王镇戴王公路西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704004333G。
法定代表人:王建共,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张雪华,男,汉族,1967年5月5日出生,住江苏省泰兴市。
申请人河北雅迈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越润建设有限公司、张雪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作出(2022)冀0903财保12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586710.794元。申请人河北雅迈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9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存款2586710.794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存款2586710.794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家琳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孙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