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12执408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华艺时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工业开发区光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6605466903。
法定代表人:马先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盘锦市园林绿化工程公司(后变更为盘锦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胜利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01224307703。
法定代表人:***。
北京华艺时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盘锦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2017)京0112民初323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华艺时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盘锦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照生效文书给付北京华艺时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283909.39元及利息14889.69,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变更被执行人为盘锦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并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盘锦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进行网络查控。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盘锦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房产、车辆、股权、债券等;未发现被执行人盘锦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有可供执行余额;被执行人盘锦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盘锦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经询问申请人,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北京华艺时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盘锦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金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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