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盘锦市园林绿化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辽1102执688号
申请执行人丁兆顺。
被执行人盘锦市园林绿化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丁兆顺与被执行人盘锦市园林绿化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双民一初字第011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盘锦市园林绿化工程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丁兆顺赔偿款306052.5元、诉讼费5900元、鉴定费1560元、执行费4800元及利息20000元,共计338,312.5元(已给付)。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5)双民一初字第011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