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沈阳房兴供暖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民初2355号
原告:沈阳房兴供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滂江街瑞光北巷7号。
法定代表人:季琳琳,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阳,辽宁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215号20号124。
法定代表人:王俊。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房兴供暖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沈阳房兴供暖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法院指定期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靳志宇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徐晓琳
书 记 员 董虹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