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北京横山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05民初57977号
原告: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30号。
法定代表人:王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振宇,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枫,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横山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2010室(公寓)。
法定代表人:付博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宪名,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研究院)与被告北京横山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横山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建筑研究院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枫及横山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宪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建筑研究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横山公司支付欠款1260000元;2.判令横山公司支付合同违约金36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8日,建筑研究院与横山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合同),约定我院向横山公司提供太盈大厦(雅宝路写字楼)主体结构的检测鉴定服务。合同价款为1800000元。涉案合同签订后,我院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但横山公司经我院多次催要至今仍拖欠合同第二笔价款1260000元,构成违约。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横山公司辩称,建筑研究院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提交资料及文件,违约在先,且报告存在深度不够等问题,我公司未出具书面确认,涉案协议第二笔款项支付条件未成就。因此,不同意建筑研究院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涉案合同签订相关情况
2017年8月8日,横山公司(委托人,甲方)与建筑研究院(受托人,乙方)签署涉案合同,就太盈大厦(雅宝写字楼)结构检测鉴定项目达成约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项目概况。项目名称为太盈大厦(雅宝路写字楼)结构检测鉴定,具体地址位于光华路以北,西七圣庙路以西,基地西侧紧邻耳环,占地面积3996平方米。项目质量概况及存在的问题为结构工程完工后未进行竣工验收,且未投入使用。
(二)服务内容及有关依据。该项目主体结构已完成但未进行竣工验收,且已搁置10余年,现横山公司拟继续后续工程的施工,根据相关规定,委托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该项目的主体结构进行检测鉴定,具体要求为:1.结构体系及结构平面布置检查;2.结构平面布置测绘;3.结构构件(梁、板、柱、剪力墙)截面尺寸检测;4.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检测;5.结构实体混凝土碳化深度检测;6.结构实体混凝土保护层厚度检测;7.结构构件(梁、板、柱、剪力墙)钢筋配置情况检测;8.结构外观质量及损伤情况检查;9.根据现场检测结果,对该结构进行竖向承载力及抗震承载力验算,综合评价其结构安全性,并给出鉴定结论;10.提出整改处理建议。
(三)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横山公司配合以下工作:1.负责现场协调工作,为现场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2.提供水、电,登高用梯子,检测操作平台;3.负责指定构件检测部位的钢筋等剔凿,并在检测结束后做恢复;4.计算鉴定所需相关资料。建筑研究院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横山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适时搭设建筑研究院检测用安全可靠的操作平台。若搭设的平台滞后,造成建筑研究院工作不能按时进行,合同工期顺延。
建筑研究院应交付的资料及文件:1.涉案合同签订并收到定金后40个工作日内,提供上述服务内容的电子版及纸制版报告5份;2.涉案合同签订并收到定金后40个工作日内,提供结构平面布置图电子版及加盖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鉴定章的结构平面布置图纸制版。
(四)验收标准和方式。技术服务按国家、行业标准,采用报告方式验收。建筑研究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横山公司收到技术报告后,如对报告有异议,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与建筑研究院协商。
(五)报酬及其支付方式。项目报酬为1800000元。支付方式为分三次支付:第一笔为定金,在合同签订并收到等额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450000元;第二笔在完成相关检测内容及报告,并得到横山公司书面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1260000元(建筑研究院完成相关检测内容及报告前10个工作日内交付等额发票),建筑研究院收到该款项后提供盖章的报告;第三笔在横山公司通过相关部门结构验收,并收到建筑研究院等额发票5个工作日内支付90000元。
由于横山公司原因结构未通过验收时,建筑研究院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确实无法通过的,横山公司应在建筑研究院提交检测鉴定报告后两个月内,无条件支付余款。建筑研究院开具的发票不合格或者迟延的,应在约定的时间内更换为合格发票,横山公司有权顺延付款时间。合同及发票收件人为“苏事业”。
(六)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横山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除遇气候、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外),在支付合同价款后,还应按照逾期天数,每天支付应付款项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但违约金累计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款20%。横山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期间,建筑研究院有权停发结果报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横山公司负责。
此外,涉案合同还对标准依据,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等情况进行约定。合同另载明建筑研究院项目负责人为李红超。
二、涉案合同履行及沟通相关情况
2017年9月13日,横山公司向建筑研究院支付涉案合同款项450000元。
2018年1月12日,建筑研究院员工李红超通过电子邮件向案外人展鹏发送项目报告及图纸电子版,邮件载明报告部分已经通过专家评审,建议横山公司与验收主管部门进行沟通。邮件附件包括《太盈大厦结构平面图》《关于太盈大厦(雅宝路写字楼)荷载取值的说明》《证明》《太盈大厦(雅宝路写字楼)结构检测鉴定报告(定稿)》。2018年7月23日,李红超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案外人王少君发送《太盈大厦(雅宝路写字楼)结构检测鉴定报告(定稿)》《太盈大厦结构平面图》《关于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公司制改制的说明》。建筑研究院表示再次发送相同文件系由于横山公司工作人员有所变动。
上述附件中鉴定报告共134页,主要包含工程概况、检测项目和依据、检测结果(含结构体系及结构平面布置检查;结构构件界面尺寸检测;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检测;结构实体混凝土碳化深度检测;结构实体混凝土保护层厚度检测;结构构件钢筋配置情况检测;建筑物垂直度检测;结构外观质量及损失情况检查;结构承载力核算;结构安全性及抗震鉴定)及鉴定结论、处理建议等部分。
2018年12月13日至2019年6月11日期间,李红超与王少君针对项目问题及付款等事项通过微信进行沟通。大致内容如下:
2019年1月间,王少君曾提出“设计院去雅宝路现场发现您之前的监测报告和现场结构不一致”“结构平面图纸和现场对不上”“需要您那边再深化之后还需要盖章”“现在做施工图纸设计院提出要求。第一是深度不太够第二是少盖章。盖章付款的事我们申请我们领导。深度您问问怎么弄”。2019年2月18日,李红超回复“上午给领导说了一下,这个项目拖的太久了,领导要求先执行合同付款,盖章的报告和结构平面图也会付款后提供。至于与设计院的沟通需要在执行合同付款后再参与。如果计划执行合同,可以约时间面谈,也可以来我单位。”
2019年3月1日,王少君发送其邮寄地址及手机号码,李红超回复要求其确定开票种类、抬头及开票项目。随后,王少君发送横山公司发票所需具体信息。2019年3月4日,王少君催要发票;同日,李红超表示发票已经寄出。
2019年3月5日,王少君询问当时是否检测,是否有结果检测方案,李红超表示已经提供过,后通过微信发送《太盈大厦(雅宝路写字楼)结果检测鉴定方案》。
2019年6月11日,李红超向王少君催要项目款项,王少君表示已经不负责相关事宜。
庭审中,建筑研究院申请李红超出庭作证,展鹏亦通过电话方式接受法庭询问。李红超表示项目延期系由于现场需搭建脚手架以进行工作,检测操作平台搭建时间逾期,同时,由于涉案项目较复杂,内部对项目进行两次专家认证亦系项目延期的原因。项目最初对接人为苏事业,后因其离职,由其介绍案外主体佳龙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龙公司)员工展鹏进行跟进。展鹏在电话中确认其之前系接受佳龙公司委派对接涉案项目,项目具体负责人是苏事业。横山公司表示其与佳龙公司系关联公司,王少君系佳龙公司员工,但其否认苏事业、展鹏及王少君有权代理其处理接收项目成果等事宜,真正的项目对接人无法核实。
三、其他
横山公司主张建筑研究院未按照约定时间提交报告,存在迟延,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曾就报告迟延事宜向后者催要或提出异议。
以上事实,有涉案合同、汇款凭证、鉴定报告、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打印件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涉案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本案双方争议焦点在于横山公司应否支付涉案合同第二笔款项,以及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根据涉案合同约定,第二笔合同款项的付款条件及时间为完成相关检测内容及报告,并得到横山公司书面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建筑研究院分别于2018年1月12日及2018年7月23日向展鹏及王少君发送电子版鉴定报告及图纸,报告中包含涉案合同中约定的服务内容项目。2019年3月4日,王少君向建筑研究院索要项目发票。建筑研究院据此认为横山公司已经收到并确认鉴定报告,应当支付第二笔合同款项。横山公司辩称建筑研究院联系的相关人员均无权代表横山公司接收项目成果,横山公司未收到鉴定报告,且报告提交时间迟延、存在深度不够等问题,在横山公司未进行书面确认的情况下,第二笔合同款项的付款条件未成就。
针对以上答辩意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建筑研究院为证明其已经履行提交鉴定报告的合同义务,向本院提交了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及证人证言等证据,在横山公司未提交任何相反证据且明确表示无法核实项目具体对接人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建筑研究院已经履行举证义务,横山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对其相反主张本院不予认可。关于鉴定报告提交迟延、存在深度不够等问题,根据在案证据,在双方自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近两年的沟通过程中,横山公司从未对鉴定报告提交时间提出任何异议,且在2019年3月时主动要求建筑研究院提供发票,在此之后亦无证据显示其曾对鉴定报告质量提出过任何异议,因此,本院认定建筑研究院已经完成第二笔合同款项对应的合同义务。关于横山公司未进行书面确认的问题,通过分析涉案合同全文及双方欲达到的合同目的,不难看出涉案合同中“得到横山公司书面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的约定,一方面旨在便于确认付款时间,另一方面旨在确保鉴定合同质量,因此,对“书面确认”的形式及内容不宜进行过于限缩的解释,在横山公司已经收到涉案报告,并要求建筑研究院出具发票,且横山公司未举证证明报告存在明显瑕疵的情况下,本院认定鉴定报告已经得到横山公司的确认,第二笔款项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
横山公司未在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合同款项,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双方已约定违约金条款的情况下,本院对建筑研究院关于违约金的主张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的起算点及计算依据,鉴于横山公司在2019年3月4日催要发票之前,仍与建筑研究院就鉴定报告的相关问题进行沟通,因此,本院认定2019年3月4日为横山公司书面确认鉴定报告的时间,横山公司应当于2019年3月18日之前支付涉案合同第二笔款项,即应以2019年3月19日作为违约金计算起点。在涉案合同明确约定违约金计算依据,且该约定未超出明显合理范围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违约金,但累计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款20%。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横山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合同款项1260000元;
二、被告北京横山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6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80元,由被告北京横山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提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谭雅文
审 判 员 崔树磊
审 判 员 裘 晖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雒 欣
书 记 员 马雨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