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8民初2064号
原告: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30号。
法定代表人:王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环宇,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伯辉,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同方试验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水源路13号5幢-1号。
法定代表人:张兴虎,董事长。
原告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同方试验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立案。因原告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原告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徐征征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贾贝贝
书 记 员 代亚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