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无境视觉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6民初15918号
原告:北京无境视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七区3号楼4层402室。
法定代表人:杨艳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雯,女,北京无境视觉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30号。
法定代表人:王俊,董事长。
原告北京无境视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后,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无境视觉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北京无境视觉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无境视觉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郑 阳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奕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