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鸿业家具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鸿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84民初1027号
原告:***,男,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领,山东康桥(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鸿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鹤城镇鹤山市工业城A区创荣路18号1-5座、20号1-2座、6-7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551670780P。
法定代表人:王洪杰。
第三人:尹东平,男,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
原告***与被告广东鸿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第三人尹东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于2022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开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726.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726.75元。
审 判 员 黎佩景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胡文敏
书 记 员 赖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