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民辖终1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鸿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鹤城镇鹤山市工业城A区创荣路18号1-5座、20号1-2座、6-7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551670780P。
法定代表人:王洪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奇珍模具厂,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香花桥街道崧盈路1118号1幢-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575837047J。
负责人:孙香远。
上诉人广东鸿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奇珍模具厂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6民初32981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广东鸿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票据追索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之一佛山市银权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林义学
审 判 员 周 辉
审 判 员 焦艳辉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 雯
书 记 员 曾洁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