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784执109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东鸿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鹤城镇鹤山市工业城A区创荣路18号1-5座、20号1-2座、6-7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551670780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广西柳州市顺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自治区柳州市融安县长安镇红卫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4MA5Q46CD02。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鸿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柳州市顺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鹤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784民初47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广西柳州市顺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原告广东鸿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返还货款248641元及违约金(以248641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因广西柳州市顺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广东鸿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并扣划广西柳州市顺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750.03元转付申请执行人。
2.**广西柳州市顺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桂B5××**系2022年注册的丰田牌车辆(车辆类型:K33),本院已查封该车辆档案,由于未扣押到案暂未能处置。
三、通过现场调查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居住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粤0784执109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广西柳州市顺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广东鸿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