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2921民初3309号
原告(反诉被告):广东鸿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鹤城镇鹤山市工业城A区创荣路18号1-5座、20号1-2座、6-7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内蒙古亿达联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翡翠城小区C1-商业-1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凃凯,男,该公司职工。
原告广东鸿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亿达联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广东鸿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内蒙古亿达联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广东鸿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内蒙古亿达联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32元,减半收取计3916元,由原告广东鸿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845元,由反诉原告内蒙古亿达联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田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