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州市国投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孟州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执恢6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北四环西路58号20层200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南华夏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孟州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孟州市产业集聚区创业园二楼22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孟州市国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孟州市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富公司)与被执行人孟州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孟州投资公司)、孟州市国投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孟州贸易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作出的(2021)湘0121民初87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孟州投资公司、孟州贸易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康富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2年5月1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康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2年8月1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孟州投资公司、孟州贸易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本院于2022年5月15日、2022年10月17日两次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孟州投资公司、孟州贸易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民政、证券、保险、车辆信息等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孟州投资公司、孟州贸易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2年6月23日,本院在孟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被执行人孟州投资公司名下有位于孟州市××道××北侧(原广电局房产)房产(房产证号0×**),本院在审理阶段于2021年9月以(2021)湘0121民初876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上述房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拟拍卖上述房产,因康富公司未交纳评估费用而无法作出评估。 2022年5月12日,本院委托孟州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孟州投资公司、孟州贸易公司名下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相关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康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2年10月1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孟州投资公司、孟州贸易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措施。 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康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10月1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本金为83997564.94元及利息1528676元、逾期利息、律师费50000元、**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246894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经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在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新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