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州市国投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孟州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执201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北四环西路58号20层200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华夏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华夏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孟州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孟州市产业集聚区创业园二楼22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孟州市国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孟州市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孟州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孟州市国投贸易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2021)湘0121民初876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孟州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孟州市国投贸易有限公司履行如下给付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未付租金83997564.94元、利息1528676元及后续自2021年10月6日起算的逾期利息、支付律师费5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246894元、执行费151397.56元。 本院于2022年4月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孟州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孟州市国投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证券买卖、保险信息等情况。被执行人孟州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坐落于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北侧(原广电局房产)、北京市西城区老墙根街107号院3号楼6层602等处不动产。执行到案款147557.79元,扣除执行费2113.37元,余款145444.42元予以发放。 2022年4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121执20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彪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新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