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民初8762号
申请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号20层20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0002150X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499号4楼、8-1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74485654N。
负责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孟州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孟州市产业集聚区创业园二楼2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836987438176。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孟州市国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孟州市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83396240237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孟州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孟州市国投贸易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孟州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孟州市国投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6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0221430105000402000422)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孟州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孟州市国投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6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才华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