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津03执301号
申请执行人:远***(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西昌道200号铭海中心2号楼-5、6-612-1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资产管理经理。
被执行人:孟州市国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孟州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产业集聚区创业园二楼22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孟州市润丰水务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远***(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孟州市国投贸易有限公司、孟州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孟州市润丰水务开发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津03民初1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84,302,504.5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两次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扣划被执行人孟州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26,430.79元,扣除执行费151,703.00元,余款874,727.79元发还申请执行人远***(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冻结了孟州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查封(轮候查封)孟州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房产。由于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正在协商执行和解,加之受疫情影响,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上述财产,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不成执行和解或财产具备处置条件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靳淑敏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