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淇淇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

郑州淇淇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直属业务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82民初125号
原告:郑州淇淇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住所荥阳市城关乡五龙寨村二化西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直属业务部,住所郑州市西太康路121号。
负责人:***。
原告郑州淇淇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淇淇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直属业务部(以下简称人财险公司直属业务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淇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人财险公司直属业务部赔偿淇淇公司车损费1535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人财险公司直属业务部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10日6时31分许,***驾驶豫A×××××机动车(所有权人为***,挂靠于淇淇公司)与宋鹏科驾驶的豫A×××××机动车在荥阳市××)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受损。后经维修和确认,豫A×××××机动车的损失费用为15355元。人财险公司直属业务部承保该车的损失险等,一直不予赔偿,故诉请法院处理。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本案人财险公司直属业务部未经工商登记,不具有法律规定的诉讼主体资格,故淇淇公司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郑州淇淇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任丙申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