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淇淇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

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飞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82民初2744号
原告: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0号海联大厦8层、22层。
法定代表人:毕治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玉峰、赵亮,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7年8月21日生,汉族,住杞县。
被告:***,男,1988年2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
被告:阴治国,男,1979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被告:郑州淇淇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住所,荥阳市城关乡五龙寨村二化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郑州市西太康路121号。
负责人:彭永恒,总经理。
原告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阴治国、郑州淇淇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原告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因阴治国、郑州淇淇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已还清款项,故申请撤回对阴治国、郑州淇淇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阴治国、郑州淇淇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个人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阴治国、郑州淇淇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闫 艳
审 判 员  赵 晖
人民陪审员  刘晓敏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丹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