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淇淇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民终192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云集街5甲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604724739C。
负责人:赵枫,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荥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鸿,男,198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荥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鑫,男,198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荥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真真,女,198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原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楚超群,男,196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荥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淇淇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城关乡五龙寨村二化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091434639Q。
法定代表人:王月,经理。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鸿、张鑫、张真真、楚超群、郑州淇淇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9)豫0182民初58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未按照规定缴纳上诉费用,经催缴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颖超
审判员  邓先理
审判员  刘贺锋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一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