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煤炭地质勘察研究总院

河南省煤炭地质勘察研究总院、河南省豫煤地质勘察技术服务中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506执恢14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煤炭地质勘察研究总院,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大学路**。
法定代表人:牛志刚,职务:院长。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豫煤地质勘察技术服务中心,住,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大学路**/div>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阳和合科技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纱厂路北段iv>
法定代表人:余永良。
本院在执行河南省煤炭地质勘察研究总院、河南省豫煤地质勘察技术服务中心申请执行安阳和合科技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安阳仲裁委员会(2016)安仲裁字第32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安阳和合科技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自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河南省煤炭地质勘察研究总院、河南省豫煤地质勘察技术服务中心服务费共计450000元。安阳和合科技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河南省煤炭地质勘察研究总院、河南省豫煤地质勘察技术服务中心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安阳和合科技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安阳和合科技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且未申报财产。
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于2019年7月4日、2019年9月2日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车管所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三、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前往安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其名下有不动产信息。
四、本院干警以实地走访等形式前往被执行人安阳和合科技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查找,到达后,经询问,该公司早已不存在。
五、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安阳和合科技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对法定代表人发布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尚余450000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安阳和合科技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豫0506执恢14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安阳和合科技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煤炭地质勘察研究总院、河南省豫煤地质勘察技术服务中心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