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03民初15680号
原告:河南省煤田地质局资源环境调查技术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390782449,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97号。
法定代表人:韩国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旺旺,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河南豫煤地质勘察技术服务中心,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69999219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从岭,女,汉族,1961年9月9日出生,住郑州市。
被告:河南省煤炭地质勘察研究总院,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000415802072N。
法定代表人:牛志刚,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从岭,女,汉族,1961年9月9日出生,住郑州市。
原告河南省煤田地质局资源环境调查技术服务中心与被告河南豫煤地质勘察技术服务中心、河南省煤炭地质勘察研究总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省煤田地质局资源环境调查技术服务中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省煤田地质局资源环境调查技术服务中心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红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