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煤炭地质勘察研究总院

河南省煤炭地质勘察研究总院、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191执2973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煤炭地质勘察研究总院,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牛志刚,院长。
委托代理人王宝太,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公民身份号码:220××10。
本院在执行河南省煤炭地质勘察研究总院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91民初33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向河南省煤炭地质勘察研究总院支付25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0元、执行费365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7年4月9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因邮寄地址查无此人,被执行人***电话无法接通,邮寄文书于2017年5月12日被退回。2017年5月6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提起首次网络查控,系统反馈查无工商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等信息。本院将上述查询结果以电联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煤炭地质勘察研究总院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向我院申请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提起第二次网络查控。本院于2017年9月23日提起第二次网络查控,系统反馈***名下有银行账户在正常使用。本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于2017年9月2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查询结果及失信发布情况告知申请人。被执行人*富强于2017年9月27日来我院说明案件相关情况,本院向其当庭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告知其应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本院将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经双方协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依照和解协议将第一笔款项25000元支付给申请人,并缴纳申请执行费3651元。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控制措施,并自愿承担解除后的法律后果。同日,申请人又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本院依照法律规定于2017年10月30日将被执行人***失信相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并告知申请人相应的权利及义务。2018年5月9日,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提起第三次网络查询,系统反馈查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及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等信息。综上,本院将执行过程中采取的每一项执行控制措施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基于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且被执行人***目前查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豫0191执297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翔
助理审判员***
助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