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1021执异37号
申请人(异议人):湖南宇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燕泉北路32号13栋3-4楼。
法定代表人:何卓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6月19日生,满族,住湖南省宜章县。系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9月8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被执行人:**,男,1979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被执行人:**,男,1976年12月7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异议人湖南宇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异议人湖南宇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回执行异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湖南宇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