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023执保261号
申请人:永兴众一高科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兴县便江街道塘门村铜锣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23567673492X。
法定代表人李秋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超,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宁锋,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湖南宇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燕泉北路32号13栋3-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MA4LMG293T。
法定代表人黄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以(2021)湘1023民初273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宇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380000元或者相应财产,并移送执行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宇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文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利兵
书 记 员 李 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