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恒利起重联运有限公司

江门市恒利起重联运有限公司与三亚鑫联众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704民初1031号
原告:江门市恒利起重联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良德冲塘仔口。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三亚鑫联众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河西区解放路佳信综合楼C单元105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原告江门市恒利起重联运有限公司与被告三亚鑫联众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门市恒利起重联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20元,减半收取计2860元,由原告江门市恒利起重联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董敏
审判员罗斌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