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濠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濠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福州市仓山区晨星房产中介所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104民初3075号
原告:深圳市中濠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西乡大道228号中濠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非,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告:福州市仓山区晨星房产中介所,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滨洲路15号吉苑A组团4#楼1层13店面。
经营者:**。
原告深圳市中濠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市仓山区晨星房产中介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原告深圳市中濠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深圳市中濠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