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濠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中濠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民辖终13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中濠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裕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雷,广东博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市骏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广州市骏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中濠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濠公司)、原审被告广州市骏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昇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2民初129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上诉称,其与中濠公司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并未介入中濠公司的纠纷,本案属于中濠公司恶意诉讼,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请求撤销原审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追偿权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内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骏昇公司作为原审被告之一,其住所地位于广州市黄埔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法院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梁 敏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杜丽娟
练睿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