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濠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濠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民终27534号
上诉人(互为原告):深圳市中濠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西乡大道228号中濠大厦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4009872A。
法定代表人:康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雷,广东博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互为被告):***,男,汉族,1974年4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苏省沛县。
上诉人深圳市中濠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35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深圳市中濠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决;2.改判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2019年1月26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46020.05元;3.改判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双倍工资差额115344.8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理由详见上诉状)
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答辩理由详见答辩状)
被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1.深圳市中濠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1月25日至2019年5月31日工资差额84200元;2.深圳市中濠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1月25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双倍工资差额168400元;3.深圳市中濠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0000元;4.深圳市中濠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5月31日离职后,深圳市中濠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扣压使用***一级建造师证书费用每月40000元(2019年6、7、8三个月暂计120000元);5.深圳市中濠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离职后使用***一级建造师证书所造成不良记录和处罚由深圳市中濠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6.深圳市中濠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7月31日工地发生安全事故***配合相关部门调查产生的劳务费、住宿费、差旅费共计5000元。
被上诉人深圳市中濠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原审诉讼请求:1.深圳市中濠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无需支付***2019年1月26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46020.05元;2.深圳市中濠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无需支付***双倍工资差额104412.14元;3.本案诉讼费由***承担。
一审判决结果:一、深圳市中濠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8年11月11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15344.8元;二、深圳市中濠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9年1月26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46020.05元;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深圳市中濠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和深圳市中濠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各承担5元。
二审期间,被上诉人***提交调解协议书、和解协议书、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聊天记录等书面材料见证据清单)。被上诉人深圳市中濠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质证意见:1.被上诉人***的离职时间应当认定为2019年8月25日(即申请劳动仲裁之日),而非2019年5月31日;2.关于被上诉人费用结算的意见与上述状意见一致。
原审查明的其他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有以下两个,一是解除劳动关系时间问题,二是工资差额问题,三是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问题。
对于第一个问题,用人单位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离职证明》里载明“该同志自愿于2019年6月1日起,解除与我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双方无任何其他纠纷”,***在仲裁阶段也确认了该份证明的真实性,故本院确认***系自动离职,离职时间为2019年6月1日。
对于第二个问题,被上诉人***主张用人单位应支付2019年1月26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并提交了社保缴费明细表、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明细表及聊天记录拟证明其主张。被上诉人辩称双方已于2019年10月14日签订《调解协议书》,并依照《调解协议书》履行完毕。经查,***和深圳市中濠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代表曹阳清于2019年10月14日签订《调解协议书》,确定***2019年2月份工资15000元,2019年3月、4月、5月每月工资20000元,2月至5月(含证书费用)共计75000元。深圳市中濠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8月22日支付20000元,2019年10月17日支付55000元,***确认收到上述款项。故本院采信上诉人深圳市中濠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主张,其已按调解协议履行了工资支付义务。***主张系受胁迫签订该调解协议,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不予采信。
对于第三个问题,被上诉人***主张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被上诉人辩称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系因***过错,用人单位不存在过错,故不应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对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上述规定强调的是客观上的结果,即只要用人单位在客观上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应当支付二倍工资。经本院核算,原审法院认定用人单位应支付***2018年11月11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15344.8元(15000÷21.75×15+15000×3+20000×3)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上诉人深圳市中濠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3526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
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352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驳回上诉人深圳市中濠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中濠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各承担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中濠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和被上诉人***各承担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孔卫新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陈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