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复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与上海复尚空间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复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6)沪0110执150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代理人钱世杰,上海善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旭赟,上海善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复尚空间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真南路XXX号XXX区。
  法定代表人陆红兵,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复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陆红兵,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603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诉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人民币167,955元,奖励金29,530.25元及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银行存款,房产,证券,车辆等财产,现法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高,黑名单,失信名单措施。上述情况已告知了申请人,申请人表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亦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但被执行人目前暂无
  存款,房产,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603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施文汇
  审  判  员 胡伟东
  审  判  员 顾文洁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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