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6民初1801号
原告:重庆尚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30499206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江津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澔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78657401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尚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澔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尚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尚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尚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400元,减半收取12200元,由原告重庆尚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