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渝0116行初133号
原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
法定代表人:王斗祥,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廖厚洪,重庆市江津区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江津区小西门。
法定代表人:刘辉,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云,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伟明,该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人:肖杰,女,汉族,1981年1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梁平区。
委托代理人:陈柳,重庆月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肖杰行政撤销行为一案,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2020年11月12日,原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勇
人民陪审员 周利容
人民陪审员 傅先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谢钦羽
书 记 员 袁城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