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尚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尚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渝0116行初133号

原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

法定代表人:王斗祥,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廖厚洪,重庆市江津区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江津区小西门。

法定代表人:刘辉,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云,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伟明,该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人:肖杰,女,汉族,1981年1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梁平区。

委托代理人:陈柳,重庆月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肖杰行政撤销行为一案,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2020年11月12日,原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勇

人民陪审员  周利容

人民陪审员  傅先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谢钦羽

书 记 员  袁城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