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纵横交大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铁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哈尔滨通信信号工程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71执122号
申请执行人:兰州纵横交大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火车站街道红山东路7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铁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哈尔滨通信信号工程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松花江街16-2号4楼。
负责人:***,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铁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复华三道街1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兰州纵横交大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铁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哈尔滨通信信号工程分公司、哈尔滨铁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执行。
为合理调配执行工作,确保案件尽快执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兰州纵横交大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铁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哈尔滨通信信号工程分公司、哈尔滨铁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执行。
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田 凯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高 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