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铁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内0785执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 被执行人:***,男,1971年5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第三人:哈尔滨铁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海拉尔线桥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负责人:勒达辉,经理。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及第三人哈尔滨铁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海拉尔线桥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根河市人民法院(2022)内0785民初8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依法受理。被执行人应承担的义务为:一、被告***于2023年1月15日前给付原告***劳务费6000元,2023年5月1日前给付原告***劳务费10000元;二、如被告***不按规定给付原告***劳务费,第三人哈尔滨铁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海拉尔线桥分公司将暂停支付被告***工程款项;三、案件受理费250元及本案执行费50元由***负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提出2023年3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剩余案款1250元,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提出的还款方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根河市人民法院(2022)内0785民初82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案予以结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季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