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内0785执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
被执行人:***,男,1971年5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第三人:哈尔滨铁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海拉尔线桥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负责人:勒达辉,经理。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根河市人民法院(2022)内0785民初8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依法受理。被执行人应承担的义务为:一、被告***于2023年1月15日前给付原告***劳务费2520元;二、如被告***不按规定给付原告***劳务费,第三人哈尔滨铁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海拉尔线桥分公司配合执行;三、案件受理费25元及本案执行费50元由***负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提出2023年3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全部案款2545元,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提出的还款方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根河市人民法院(2022)内0785民初82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案予以结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季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