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铁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哈尔滨铁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305民初134号 原告:***,男,198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鸡西市恒山区辰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哈尔滨铁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复华三道街1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7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宁安市。 被告:***,男,199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 原告***与被告哈尔滨铁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铁建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 ***诉称,2018年7月5日起哈铁建公司、***、***租用***的吊车,在鸡西市梨树区××道街××***处建桥施工,约定每月租金2.8万元—2.9万元。截止到2018年11月9日,哈铁建公司项目经理***给***出具了3张租吊车费收据,共计76599.00元,***分4次给付***43000.00元,余下33599.00元至今未支付给***。***系该项目经理,拒不为***向哈铁建公司申报所欠余下33599.00元,***也拒不履行给付义务,三人互相推责,为维护***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哈铁建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此,铁路施工合同纠纷应当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本案纠纷系因城鸡线K60+230道口平改立工程产生,该合同是为铁路线路建设租用机械,属于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因此,铁路施工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原则,由铁路工程所在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本案应依法移送至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规定,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本案系基于铁路道口的平改立建设施工产生的租赁合同纠纷,属于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建设有关的合同纠纷,应由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即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官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哈尔滨铁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本案移送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19.99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