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黑0382执恢376号
***、哈尔滨铁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哈尔滨铁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30日作出的(2022)黑03民终5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哈尔滨铁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于2023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哈尔滨铁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191823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2447元由***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哈尔滨铁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哈尔滨铁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履行了给付工程款1918239元及利息340082元,案件受理费22447元***明确表示另行主张,现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30日作出的(2022)黑03民终575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中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21806元已由被执行人哈尔滨铁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30日作出的(2022)黑03民终5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密山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